各学院、各相关学生:
根据《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行政〔2014〕168号)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退学:(一)在标准学制年限内,学业成绩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又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;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的。”
现将2015年9月达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名单公布如下,请各学院于2015年10月14日前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。
联系人:林老师 地点:南校区行政楼411 电话:86598090
教务处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最长年限未处理学生名单